成分:反式-4-[(2-氨基-3,5-二溴苄基)氨基]环己醇盐酸盐。
性状:本品为无色的澄明液体。
适应症:1、适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、慢性呼吸道疾病,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、喘息型支气管炎、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。 2、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。 3、早产儿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(IRDS)的治疗。
用法用量:缓慢静脉滴注。 成人及12岁以上儿童:每天2~3次,每次15mg,严重病例可增至每次30mg。 6~12岁儿童:每天2~3次,每次15mg。 2~6岁儿童:每天3次,每次7.5mg。 2岁以下儿童:每天2次,每次7.5mg。 婴儿呼吸窘迫综合症(IRDS)的治疗:每日用药总量以婴儿体重计算30mg/kg,分4 次给药,应使用注射泵给药,静脉输注时间至少5分钟。 本品(pH5.0)不能与pH大于6.3的其它溶液混合,因为pH增加会导致本品游离碱沉淀。
规格:100ml:盐酸氨溴索30mg与葡萄糖5g
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41024
不良反应
不常见: 红斑。免疫系统疾病/皮肤和粘膜组织疾病 未知: 变态反应(包括过敏性休克)、血管神经性水肿、皮疹、荨麻疹、瘙痒及其他超敏反应;有严重急性过敏反应的报道,与本药的关系尚不确定,此类患者通常对其他物质亦出现过敏。 胃肠疾病 不常见:口干、便秘、流涎、咽干。 未知: 胃部灼热、恶心、呕吐、腹泻、消化不良、腹部疼痛。 呼吸系统、胸廓和纵膈疾病 不常见:流涕、呼吸困难(超敏反应症状之一)。 肾脏和泌尿系统疾病 不常见:排尿困难。 全身性疾病以及给药局部异常 不常见:体温升高、畏寒,以及
禁忌
已知对盐酸氨溴索或其他配方成分过敏者禁用。
注意事项
警告
该品种在上市后安全性监测中有严重过敏性休克的报告,故对特殊人群、有过敏史和高敏状态(如支气管哮喘等气道高反应)的患者应慎用本品。用药后如出现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,并根据反应的严重程度给予对症治疗。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应立即给予急救。
慎用
以下情况慎用本品:①肝、肾功能不全者;②胃溃疡患者;③支气管纤毛运动功能受阻及呼吸道出现大量分泌物的患者(恶性纤毛综合征患者等,可能有出现分泌物阻塞气道的危险);④青光眼患者。
一般注意事项
⑴禁止本品与其他药物在同一容器内混合,注意配伍用药,应特别注意避免与头孢类抗生素、中药注射剂等配伍应用。
⑵禁止本品(pH5.0)与pH大于6.3的其他偏碱性溶液混合,因为pH值增加会导致产生本品游离碱沉淀。
⑶若静脉用药时注射速度过快,极少数患者可能会出现头痛、疲劳、精疲力竭、下肢沉重等感觉。
⑷在极少数病例中,出现了严重的皮肤反应,比如Stevens-Johnson综合征Lyell's综合征(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;TEN),这些症状的出现都与患者使用时的状态相关。上述病例中的大部分都是由潜在疾病或者伴随用药引起的。如果患者在用药后新出现皮肤或者粘膜损伤,应及时报告医生,并停用本品。
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
临床前试验及用于妊娠28周后的大量临床经验显示,对妊娠没有不良影响。但妊娠期间,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应慎用药物。药物可进入乳汁,故哺乳期妇女慎用。
儿童用药
老年用药
尚不明确。
药物相互作用
药物物理学
贮藏
遮光,密闭,于阴凉处(不超过20℃)保存。
包装
玻璃输液瓶,每瓶100ml。
有效期
18个月。
执行标准
WS1-(X-034)-2012Z
生产单位
企业名称:黑龙江欧洲杯足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生产地址:黑龙江省肇东市太平路34号
邮政编码:151100
电话号码:0455-7707777 0455-7709999
传真号码:0455-7708888
注册地址:黑龙江省肇东市正阳大街1166号
网 址:http://wv.jiajufangshui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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